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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消其资格:
  1.一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
  2.未按创业培训和服务标准组织创业培训教学,提供后续服务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4.将承担的创业培训任务委托、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5.其他违规情形。
  二、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创业培训师资分为创业培训培训师(以下简称“培训师”)和创业培训讲师(以下简称“讲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培训师选评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自治区的讲师选评工作。
  (一)培训师选评。
  1. 培训师选评的基本条件。
  (1)经自治区推荐,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讲师提高班与选拔活动,通过笔试、试讲、面试考核,并参加培训师培训,成绩合格。
  (2)参加培训师培训后一年内,能够服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调度,承担师资培训任务,至少参与3期师资培训班,且结束评估总满意度平均在4分以上(满分5分);对培训学员的创业活动提供后续支持服务,并按时向主管部门填报培训及后续服务信息。
  (3)协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创业培训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2. 培训师选评程序。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培训师初审工作。按照培训师选评的基本条件,对各地上报的培训师基本条件和工作情况进行初审,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师候选人填写《创业培训培训师选评审核表》(见附件3),并于每年10月底将审核表及汇总表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创业指导办。部创业指导办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培训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创业培训培训师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行培训师年度审核制度。
  (二)讲师选评。
  1.讲师选评的基本条件。
  (1)参加选评讲师必须是参加自治区或地州市统一举办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班,成绩合格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2)参加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后一年内,有3次及以上对学员全程开展创业培训的经历。
  (3)按照创业培训技术标准从事教学工作,培训班结束评估总满意度平均在4分以上(满分5分)。
  (4)对培训学员的创业活动提供后续支持服务,并按时向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填报培训及后续服务信息。
  2.讲师选评程序。
  (1)审核。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讲师申报的《创业培训讲师选评审核表》(附件4)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参加选评的讲师应是从事一线教学的人员,对没有从事教学工作或尚未达到选评标准的,不予选评。参加选评的自治区属培训机构讲师直接将《创业培训讲师选评审核表》及相关补充材料递交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公布。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最终确定名单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厅门户网站上公示一周,如无异议,即向社会公布。
  (3)发证。创业培训讲师认定后,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签发《创业培训讲师证书》。
  (三)师资队伍管理。
  从2011年起,实行讲师年度审核制度,重点从职业道德、授课效果、执行任务情况、提供后续服务情况等方面对讲师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讲师名单于次年年初统一公布。凡一年中连续三次培训班结束评估满意度平均分低于4分(满分5分)的,将取消其创业培训讲师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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