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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所属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区创业培训工作,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现就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师资选评和管理、创业培训教材、证书使用和管理、质量监督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
  (一)认定条件
  申请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机构资质方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以推动和促进微型、中小型企业发展为工作目标;制定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年度计划,以及市场宣传推广计划;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工作。
  2.创业培训方面。培训机构承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培训;有2名以上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教师;具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场地和设备。
  3.创业服务方面。注重服务效果,建立学员档案,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的效果,并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等后续服务;具有5名以上全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经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具有满足创业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
  (二)认定程序
  1.申请。培训机构申请认定,应向所在地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附件1)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批准成立文件等),县级培训机构须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自治区属各类培训机构申请认定,向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上述相关材料。
  2.审核。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培训机构的申请后,按照认定条件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标准和评分基准表》(见附件2)进行筛选,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认定。各地确定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名单,按季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3.公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在厅门户网站公示一周,如无异议,即向社会公布。
  (三)机构管理。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跨地区开展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应经过培训机构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接受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日常管理和指导监督。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应开展本地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质量评估活动,评估内容包括年度创业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培训效果、提供后续服务情况等方面。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于当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评估资料报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次年年初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布年度评估结果,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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