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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10]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三)技工院校、民办培训机构要发挥职业培训主阵地作用,赴地州、县(市)对有培训愿望的毕业生积极开展订单、定岗培训。要依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合理设置课时,确保培训质量;要聘请具备实践经验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利用课堂教学和实践等多种形式,开展种植、养殖等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深入县(市)、乡(镇)主动开展毕业生创业培训,为毕业生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信贷、后续扶持等创业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各高校要发挥创业指导中心作用,利用生源优势,组织开展毕业年度内的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创业能力,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毕业生参加全国和自治区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增强就业能力。

  (四)实施南疆三地州和阿克苏地区毕业生定点帮扶行动,各技工院校要按照“自治区技工院校对口支援行动计划”的要求,采取“一校或多校支援一县”的形式,实行“一对一”定点帮扶培训,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技能。

  三、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一)做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培训是促进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民生工程,是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重要指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维护长治久安的大局出发,层层抓好落实。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做好职业培训专项资金测算,确保培训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并及时拨付。要适当提高培训补贴支出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所占比重,确保毕业生职业培训工作顺利开展。要规范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强化监管,对违规使用和套取培训资金的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

  (三)自治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培训情况实行按月通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根据要求及时上报相关工作情况和数据,便于总结经验,加强工作指导。

  各地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培训一季度工作小结及统计表(2011年前3个月合计)请于3月底前上报,月度报表(附后)及工作小结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报送。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45号。

  联系人:刘新凯   联系电话(传真):0991-3689687

  附件:自治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培训情况统计表(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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