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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10]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10〕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1〕1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新党发〔2010〕18号)精神,切实做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培训工作,确保2011年底前,对所有有培训意愿的毕业生开展职业培训,落实各项职业培训政策,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的目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宣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党发〔2010〕18号文件的宣传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运用报告会、图片展览、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讲解毕业生职业培训政策,要特别突出对毕业生就业观念转变的宣传教育,使职业培训政策深入机关、企业、院校和街道(社区),力争让每个毕业生都了解掌握职业培训政策,调动毕业生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做好组织实施

  (一)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2010年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实名制登记情况,结合毕业生职业培训愿望,制定培训工作方案,确定目标任务,明确地、县、乡三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职责,确保有培训愿望的毕业生在2011年底前全部参加职业培训。要指导县(市)、乡(镇)做好毕业生摸底调查,实时掌握毕业生基本情况、培训意愿和就业需求,对参加培训、鉴定、实现就业和享受职业培训政策的毕业生实时进行实名登记造册。要加强与经信、国资等部门及各类企业沟通联系,摸清岗位需求并及时发布,引导毕业生根据就业岗位和就业需求选择培训项目,增强培训针对性。要积极协调各类培训机构,帮助培训能力不足的县(市)开展毕业生职业培训。

  (二)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新党发〔2010〕18号文件要求,在2011年4月底前,对2010年以前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集中组织普遍进行就业观念培训;2011年以后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必须在毕业当年10月底前进行就业观念培训。通过就业观念转变、就业政策宣讲、就业形势分析和聘请当地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及已就业的毕业生介绍就业、创业经历,引导毕业生了解掌握职业培训和就业政策,认清就业形势,树立切合实际的就业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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