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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关于办理2011年度市属律师事务所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关于办理2011年度市属律师事务所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乌律协发〔2011〕4号)


市属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印发<新疆所属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和新疆律师协会下发的《印发<新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要求,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将对市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2011年度考核,各所要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并将考核情况和考核材料按时上报,同时按照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关于缴纳2011年度市属律师个人会费及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的通知》的要求缴纳会费,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考核工作安排:(详见新疆律师年度考核程序图)

  (一)2011年2月1日前,参加年度考核的执业律师应向所属律师事务所提交本人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纸面一式三份以及电子版;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4、《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5、少数民族律师还需填写《新疆少数民族律师基本信息登记表》(电子版);
  6、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二)律师事务所应在2月20日前完成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考核工作并向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报送相关材料。

  1、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

  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2、将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3、律师事务所将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属律师协会。

  合伙所、合作所、国资所应设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个人所由律所主任党建工作联络员组成,考核工作会议应形成评议纪要存档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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