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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五、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和支持

  (十四)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建立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和完善“新网工程”联席会议制度,把“新网工程”纳入农村现代流通业发展整体规划,把供销合作社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纳入全市农村经济总体工作,把为农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体布局,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已经明确适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项目等支持力度,帮助解决好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凡国家和省对农业、国有商业、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除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

  (十五)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挪用、平调、无偿划拨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在城镇改造中,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确需拆迁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十六)加大财政税收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涉农资金和其他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化肥淡季储备,并给予贷款贴息或财政补贴;待市级农资龙头企业组建后,市财政按5000吨尿素的淡储规模给予贴息;对供销合作社开展“新网工程”建设,应提供必要工作经费;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按照税收审批权限申请减免。允许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以更名形式过户到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在办理变更手续时,有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支持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发展连锁店、便民店、加盟店等连锁经营网点,工商、城管、税务、电力、供水等部门在证照办理、环卫费用、税收及电费、水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七)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由市财政局牵头,市供销合作社等相关部门参加,进一步调查和理清,按政策规定处理。对市及县级联社机关的连带担保债务,一般不采取强制手段查封资产。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精神,由市供销合作社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土地确权登记中涉及的有关具体问题进行调研,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提出具体意见,于2012年上半年前基本完成供销合作社系统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供销合作社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土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安置困难企业职工、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省人社厅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具体意见出台后,要抓好落实。对参保企业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由同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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