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加大考评考核力度。机关效能考评考核以履行职能职责、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效能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等内容为重点,采取自我考评、群众评议和集中考核等方式进行。
自我考评。按照《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于9月份开展自我考评考核工作。各部门、单位开展效能建设及考评考核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于9月底前报局效能建设办公室。
群众评议。由局效能建设办公室组织,开展各部门、单位之间互评,召开会议进行民主测评。
集中考核。由局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派出考核组,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评、干部年终考核,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征求意见、走访服务对象等方式,对各部门、单位效能建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同时,认真做好迎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组织开展的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工作。
(五)进一步严格责任追究。全局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和投诉处理办法(试行)》(乌党办发[2011]23号),进一步明确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和效能投诉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切实加大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和行政机关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力度。特别是对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以及决策失误、效能低下、失职渎职的,要加大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力度,不仅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还要追究领导班子、分管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利用职务、工作之便为本人、亲友等谋取利益的;2.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3.向服务对象索要和接受礼品、有价证券或报销费用的;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的;5.擅自离岗、脱岗、串岗的;6.酒后执行公务的;7.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视频、玩游戏、炒股票(基金),查看与工作无关信息的;8.向上级隐瞒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的;9.无故关闭通讯工具或不接听与工作有关电话的;10.无故缺席或指派他人参会、会中退场的;11.对上级机关作出的工作决定和安排拖延执行、推诿扯皮的;12.未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手续是否齐全以及相关办事依据和程序的;13.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14.不允许管理服务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的资料和办事结果的;15.对办理同类事项的服务对象,在相同的条件下不同等对待和办理的;16.在执法过程中,不向管理服务相对人出示有效证件、告知执法依据以及不按规定着装的;17.对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申请和事项不告知理由和依据的;18.对涉及不同部门的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的;19.涉及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事项,在本单位事项完成后,需移交其他单位却不移交或拖延移交的;20.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向当事人说明、不请示主管领导、不移送有关单位或置之不理的;21.其他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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