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区办、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自治区园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新园区办[201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园区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园区办(经贸委、经委、工业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升园区建设水平,稳步推进产业聚集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建[2007]51号)规定,自治区园区办、财政厅制定了“2011年度自治区园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
自治区园区办
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2011年度自治区园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申报范围
各地、州(市)园区办;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或拟申报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
二、项目资金用途
各类园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规划编制和环境影响评价补助。
三、项目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须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建[2007]51号)有关要求。
2、园区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须由当地园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一式两份,分别报送自治区园区办、财政厅。
3、各地州市园区办、财政局应认真审核项目申报资料,项目申报文件及资料须详实完整,不得虚假申报。另以表格形式分别列出重点要素(详见附表)。
4、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不在申报范围。
四、项目附件要求
1、基础设施贷款贴息申报项目。项目申报文件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现状,资金使用用途,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承贷主体,借款银行名称、贷款金额,到位资金,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申请贴息额等内容。同时提供项目批准文件,贷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进账单,资金划转(到位)凭证,利息支付清单,工程建设合同书(只需提供该建设项目系园区所建项目相关内容)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如同一笔贷款用于不同项目或承贷主体非本园区,须提供相应资料证明其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
2、规划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补助资金申报项目。项目申报文件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现状,规划、环评编制情况以及附件要求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