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2011年自治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财政局,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各有关重点企业:
为做好2011年自治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安排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自治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的要求
(一)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新经贸技改[2008]606号)第三条规定。
1、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2、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
3、促进优势资源转换、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发展壮大特色产业的项目。
4、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环保、节能、综合利用项目
5、其它需要支持的项目。
(二)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企[2008]92号)第六条规定。
1、在新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营业绩良好,资产负债合理。
3、财务管理机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4、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5、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快报。
(三)符合2011年自治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投向重点。
(四)优先选报列入自治区技术改造导向计划和成长性好、主业突出、主导产品市场前景好、发展有后劲、建设进度快的项目。
(五)项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南疆三地州在1500万元以上。
(六)各地州申报支持项目不超过12个项目(乌、昌地区各15个项目),超过规定数目不予审核。
(七)申报截止时间5月10日,过期不候。
二、申报材料、程序
(一)企业自愿申报,如实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2),表格用EXCEL软件制作。按项目概要大纲(见附件3),提供项目概要,已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提供项目可研报告(电子版)。2010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同时制作企业现状和项目建设情况多媒体幻灯片(ppt),主要内容包括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生产设施、技术装备和建设项目情况和发展思路,时间在10分钟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