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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新知综字〔2011〕4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知识产权局,各地州市知识产权局:

  今年的专利申请资助工作已经启动,我局以新知综字〔2011〕39号文件形式印发了《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为便于新办法的执行,现就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申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有关资助范围和标准的问题
  1.申请人必须依据缴费凭证申报《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六类费用的资助,没有缴费凭证的,不予资助。最终资助金额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审核确定。

  2.申请人须依据缴费凭证申报未资助的年费(仅限授权后前三年的,如已资助过一年或两年的,则只资助剩余的)。

  3.申请人多件专利申请代理费合开在一张缴费凭证上的,以该缴费凭证所记金额除以专利代理件数的平均值作为该件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的依据。

  4. 申请人就专利代理费申请资助的,必须是通过我区6家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专利代理费方可资助。

  5. 国防发明专利因无实质审查环节,可凭专利授权证书一次性申请资助。

  6.《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建〔2011〕168号)中新增的专利代理费和印刷费,只溯及2010年5月1日之后缴纳的费用。

  二、有关申报材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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