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县财政局、国土局、建设投资公司、相关银行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报账制管理要求,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八条 项目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启动情况和实施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请拨项目首付资金,首付款一般为该项目资金的20%,填制《报账请款审批表》,经项目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国土局、建设投资公司、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拨付资金。项目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监理费、业主管理费等其他费用,由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据实申报,经建设投资公司、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拨付。
第九条 实施单位根据项目首付资金使用情况(用完70%以上),提出报账请款申请,填制《报账请款审批表》和《费用支出核销单》,并附有效报销凭证,经上述单位申核后拨付第二批项目资金。再按上述程序报账和请拨下一批次资金。
第十条 第一次请款所需的资料:请款申请表、项目中标通知书、项目承包合同书(副本)等有关资料。
第二次以后请款所需资料:请款申请表、施工监理部门出具的工程进度资料、发票等。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提供各种真实、有效和完整的请款报账凭据。
第十二条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县建设投资公司按规定扣留项目投资财政补助部分10%的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未发现质量问题,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否则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质量全权负责,施工监理部门对项目质量负监管责任,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质量。县国土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防止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查后报县财政局审查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