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府办〔2010〕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威宁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理顺工作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资金监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09]14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资金及为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由投资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的贷款资金。
第三条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国土局、建设投资公司、相关银行共同负责管理。资金的安排、使用、监督依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四条 县建设投资公司在收到银行贷款和财政部门的配套资金后,应及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给实施单位。
第五条 县国土局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国土资源局,由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代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项目管理工作,负责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投资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工。必须依照财政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开设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落实管理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负总责,对项目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负责,对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