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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县水城至威宁220KV输电线路工程威宁段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备注:1、本标准含外装饰,不含室内装修及附属设施。
  2、营业房(1)营业房的认定:需系临街第一个自然开间并具备《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房屋产权证》等合法证件和手续为依据综合认定。(2)对营业房,按上述相应房屋类别补偿标准进行拆迁补偿,对其经营停产、停业补偿,按经营场所面积8元/㎡/月计算,共计6个月。
  3、生产、办公、库房等非住宅房屋参照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附表1-2
  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座机电话(不含分机)

元/部

120

宽带移户费

元/户

120

有线电视

元/户

265

空调

元/台

300

移机、安装

照明设施

元/户

500

自来水设施

元/户

600

灶台

元/户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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