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1、本标准含外装饰,不含室内装修及附属设施。
2、营业房(1)营业房的认定:需系临街第一个自然开间并具备《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房屋产权证》等合法证件和手续为依据综合认定。(2)对营业房,按上述相应房屋类别补偿标准进行拆迁补偿,对其经营停产、停业补偿,按经营场所面积8元/㎡/月计算,共计6个月。
3、生产、办公、库房等非住宅房屋参照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附表1-2
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
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座机电话(不含分机)
| 元/部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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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带移户费
| 元/户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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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
| 元/户
| 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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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
| 元/台
| 300
| 移机、安装
|
照明设施
| 元/户
| 500
|
|
自来水设施
| 元/户
| 600
|
|
灶台
| 元/户
| 4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