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上构筑物补偿及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搬迁安置补偿
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附表2)据实补偿。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搬迁安置补偿由项目建设业主会同沿线乡、镇征地拆迁建设协调工作机构协商解决。
四、通信、广电、电力等设施改迁
建设涉及通信、广电、电力等设施的改迁,由沿线乡、镇征地拆迁建设协调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对输电线路建设给予支持,原则上由项目建设业主按照成本价予以补偿。
省属企业的改迁由项目建设业主与省级通信、广电、电力业主协商解决;地区所属及以下的,由地区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建设协调工作机构会同项目建设业主协调解决。
五、炮损补偿
因施工放炮造成房屋及构筑物损坏的,由建设施工单位按照《炮损补偿指导标准》(附表3)设定的标准给予补偿。造成人畜伤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是否属于炮损以及损坏程度的认定,在有争议的情况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或有资质的单位鉴定,或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六、拆迁工作组织机构
征地拆迁工作在建设工程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组织实施,并负责本辖区内的拆迁补偿及协调工作。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由项目建设业主、被拆迁单位和沿线地方征地拆迁建设协调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商处理。该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各有关乡、镇可根据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表1-1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标准
序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划地安置补偿
| 货币补偿
|
1
| 框架结构
| 600-700
| 700-800
|
|
2
| 砖混结构
| 480-580
| 580-680
|
|
3
| 砖木结构
| 420-480
| 520-580
|
|
4
| 石砌结构现浇板屋面
| 360-420
| 460-520
|
|
5
| 石砌结构青瓦屋面
| 320-360
| 420-460
|
|
6
| 木瓦结构
| 300-340
| 400-440
|
|
7
| 土木结构
| 230-360
| 330-460
|
|
8
| 简易结构
| 80-100
| 180-2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