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严格控制有色金属冶炼业的开工和建设,切实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95号)、《关于印发2009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4号)的要求,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逐级进行分解,落实到企业。经贸部门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告应当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对没有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关停;禁止将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污染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严防“两土”死灰复燃。
3、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不断加大查办力度,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并予以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
4、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结合开展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规范完善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台帐和资料,特别是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装备,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审核中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5、开展重金属污染环境执法后督查。重点检查2005年以来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开展的涉钒、涉铅、涉砷以及电解锰等涉及重金属排放企业专项环境整治重点整改问题以及重金属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一步巩固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成效,确保监管到位、执行到位、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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