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
综合评价得分=总收入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继续教育完成率得分+领军人才后备人选人数得分+实习基地建设得分+行业考核评比得分+党建工作得分+总收入增长幅度得分-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处罚、惩戒情况应减分值
(一)总收入=(事务所总收入/上一年度全市事务所收入平均值)×7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上一年度全市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0
(三)继续教育完成率得分=(事务所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20
(四)领军人才后备人选人数得分=领军人才后备人选人数×0.5
(五)实习基地建设得分=高校实习生人数×2+专项实习基地得分数
(六)行业考核评比得分 =省以上先进事务所、优秀注册会计师×20+市先进事务所、优秀注册会计师×10+继续教育先进单位×10+继续教育先进个人×5+执业质量或内部治理检查评比先进单位×10+执业质量或内部治理检查评比先进个人×5+宣传通讯优胜单位×5+财务考评优胜单位×5+行业创新项目×10
(七)党建工作得分=党组织机构健全得分+党员组织关系按规接转得分+省以上党建考核评比先进×15+市级党建考核评比先进×10;
(八)总收入增长幅度得分=增长幅度*100
(九)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处罚、惩戒情况应减分值=∑[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所在地在本市的事务所和在本市的外地事务所的分支机构,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四)因故终止;
(五)市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设立合伙人(股东)人数、从业人数和分所数三项辅助信息指标,以综合综合评价目标年度数为准。
第八条 每年5月份前,市注协根据各方面信息资料,对全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价,并按综合评价得分高低确定综合排名;市注协依据综合评价和综合排名情况编制我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向社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