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无锡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会协[2011]第03号)
市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市注协第三届委员会第六次理事会暨行业第一届自律管理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无锡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无锡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全面、科学、客观地 、公正地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和整体素质,引导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能力,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我市的综合评价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全市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对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包括: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继续教育完成率、行业领军人才后备人选、实习基地建设、行业考核评比、党建工作、总收入增长幅度和处罚和惩戒情况等指标。
(一)总收入:是指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综合评价目标年度会计报表数据,并遵循属地原则计算。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综合评价目标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年检)中省注协通过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三)继续教育完成率:是指综合评价目标年度事务所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并按规定通过考核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的比例。
(四)领军人才后备人选人数:是指已通过中注协组织的测试入选的领军人才后备人选人数。
(五)实习基地建设:是指综合评价目标年度事务所对推进行业“人才战略”,实施院所协作建立行业实习基地及专项实习基地,吸收高校学生实习的支持和贡献力度。
(六)行业考核评比:是指综合评价目标年度事务所获得市以上行业综合和单项考核评比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