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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财农〔2011〕35号)


有农业的区县(管委会)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546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林业局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天津市《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54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林场、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 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

  第四条 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五条 区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年度补贴资金计划、方案和资金申请文件,并总结上年度抚育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同时抄报市林业局。

  第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对区县报送的补贴资金计划和抚育方案进行审核,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全市补贴资金申请文件,并总结全市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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