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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行。
  第四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应按照市局印发的《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津食药监办〔2010〕98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 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在《天津日报》或《今晚报》登载遗失声明。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外埠药品批发企业在津设置仓库应符合本《细则》中对场地、设施、设备的要求,并应具备至少两名执业药师。办理程序与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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