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持药品与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相应的间距或隔离的设备、措施;
(二)避光、通风的设施设备;
(三)有效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施。
(五)符合储存作业及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六)适宜拆零拣选、零货拼箱进行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
(七)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八)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存放易燃等危险品种的场所及有效的消防设施。
第二十六条 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有专用的养护工作场所。直接收购中药材的企业,应设置中药样本室(柜)。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具备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运输能力。
第二十八条 经营疫苗的企业应设置以下专门的设施设备:
(一)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冷库总容积不小于60立方米,具有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功能;
(二)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
(三)可自动调控和显示温度状况的冷藏车及车载冷冻、冷藏设备;
(四)经营品种中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应配备符合产品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三十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交验原件)及个人简历;
2.企业负责人(总经理)大专以上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个人简历;
3. 质量负责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4.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3年以上(含)从事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5.质量管理机构内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6. 拟经营药品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