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库区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验收养护室应具有防尘、防潮及温湿度控制设备。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显微镜。
第二十条 仓库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地面硬化或绿化;药品储存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分开或隔离;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装卸作业场所应有顶棚,防止天气影响室外装卸、搬运、发运药品。
第二十一条 储存药品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实行色标管理。
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应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分库存放;药品中的易燃等危险品种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第二十二条 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入库、传递、分检、上架、出库等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专用的计算机和服务器中央数据处理系统,并运用该系统对在库药品的分类、存放和相关信息的检索以及对药品的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进行记录和管理,对质量情况能够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系统的硬件设施和网络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
(二)主要的业务、物流、质量控制等岗位应配备专用的终端机;
(三)有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可靠的信息安全平台;
(四)经营列入国家电子监管《入网药品目录》药品的,应配备药品电子监管码采集、数据上传等相关设施设备;
(五)有符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具有药品仓库环境温湿度的自动监测系统,系统应由管理主机、测点终端、运行软件组成,通过主服务器实时显示和监测各监测点的温湿度状况。能实现24小时连续、自动温湿度的监测及报警功能,并能自动记录环境温湿度参数。
第二十五条 储存药品仓库还应有以下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