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食药监流通〔2011〕234号)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局认证中心、各药品批发企业:
《天津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细则》可登陆我局网站:www.tda.gov.cn 下载)。
请各分局、滨海新区局及时将《细则》通知到所辖的各药品批发企业,并做好对《细则》的监督实施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天津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的开办审批工作,促进我市医药经济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药品批发企业的验收实施细则并实施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换证及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事权划分委托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的药品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建立和维护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