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自然人股东为外籍人员的,能确认为股息金额的部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20号)文件第
二条第八款规定或者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享受有关减免税政策;凡不能区分其中的股息金额的,不能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二)自然人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金额”和“确认为股息金额”,是指企业报送的《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中填写的金额。
自然人股东的“投资额”,是指《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附表一)中填写的金额。
(三)“投资额”的确定原则
1.如无特殊情况,其减除的“投资额”与《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中自然人股东的“投资额”一致。
2.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未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在清算时其减除的“投资额”为该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3.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中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奖励给个人的股份,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中企业改组改制中企业量化资产给个人的股份,其减除的“投资额”为零。
(四)企业所得税由我市国税局征管的,国税局将通过国地税共享平台向地税局提供《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等清算资料,各主管地税局要据此做好数据审核工作。
(五)对自然人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清算企业应代扣代缴税款。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扣缴申报,并报送下列资料。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3.《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4.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及工商变更手续、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
(六)各地税局在受理企业清算时,应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和《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验证其填写金额的准确性。企业应将经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及工商变更手续等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地税局,主管地税局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