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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其中自然人股东为外籍人员的,能确认为股息金额的部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20号)文件第二条第八款规定或者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享受有关减免税政策;凡不能区分其中的股息金额的,不能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二)自然人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金额”和“确认为股息金额”,是指企业报送的《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中填写的金额。
  自然人股东的“投资额”,是指《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附表一)中填写的金额。

  (三)“投资额”的确定原则
  1.如无特殊情况,其减除的“投资额”与《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中自然人股东的“投资额”一致。
  2.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未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在清算时其减除的“投资额”为该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3.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中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奖励给个人的股份,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中企业改组改制中企业量化资产给个人的股份,其减除的“投资额”为零。

  (四)企业所得税由我市国税局征管的,国税局将通过国地税共享平台向地税局提供《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等清算资料,各主管地税局要据此做好数据审核工作。

  (五)对自然人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清算企业应代扣代缴税款。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扣缴申报,并报送下列资料。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3.《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4.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及工商变更手续、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

  (六)各地税局在受理企业清算时,应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和《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验证其填写金额的准确性。企业应将经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及工商变更手续等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地税局,主管地税局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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