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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企业清算期间资产的盘盈收入应当计入清算所得;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清算资产,以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或账面净值)作为资产可变现价值。
  7.资产损失
  企业清算期间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和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第十条 清算税费、负债清偿损益
  (一)清算费用是指企业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相关税费,是指企业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三)负债清偿损益,是指企业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的余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为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的余额。
  企业清算前已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

  第十一条 企业清算时,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纳税年度,可以依法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第十二条 企业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企业清算所得应按照税法规定的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十四条 企业在经营期间无论采取查帐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清算期间均采取查帐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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