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的;
(五)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
(六)企业因其他原因解散或注销。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所得税清算,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的规定,以合法有效的合同、章程、协议等为基础,按照合法、公平、公允、及时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第六条 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实际经营终止之日,具体为: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为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宣布解散的决议日;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其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的,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其他类似机构的决议日;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为相关行政机关文件签发日;
(四)宣告破产的企业,为被人民法院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五)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为经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批准的企业重组协议或合同的签约日;
(六)其他需要清算的情形,为相关证明文件的生效日。
第七条 清算期间是指自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起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
企业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八条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负债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如下:
清算所得=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税费±其他所得(支出)
应纳所得税额=(清算所得±纳税调整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法定税率(25%)
第九条 资产处置损益
资产处置损益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的余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