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征管,有效防范税款流失,现将《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公告。
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完善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征管,推进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防止税收流失,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第四条 我市税收管辖区域内的居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所得税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