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安全规划制定实施、安全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等的执行情况;
(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配备及相关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依法持证上岗情况;
(五)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个体职业防护情况;
(八)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十)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执行情况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素的要求逐一进行检查;
(十一)企业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监测监控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及其整治情况;
(十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投入落实情况;
(十三)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情况;
(十四)企业员工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知识、技能以及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和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十五)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等应急能力建设情况;
(十六)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报告、处置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十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带班、值班制度执行情况。
(十八)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州(地、市)、县(行委、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重点突出、科学规范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和检查表,明确被检企业名称、数量、时间、内容、频次。监督指导企业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州(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检查覆盖率要达到90%以上,县(行委、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达到100%。
每季度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检查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