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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二十二条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青海省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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