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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动水、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二十)危险化学品供销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相当于高中以上学历并从事化工生产工作经历8年以上,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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