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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六)总平面布置要结合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和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合理性分析,明确主要装置和设备设施与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并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省内具有化工石化专业乙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可以设计中、小型建设项目中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可行性、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或大型化工装置的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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