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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安监二〔2011〕176号)


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

  为严格规范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在青海省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按规定已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试生产方案备案的企业除外)。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指导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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