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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规范村卫生室建设。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人承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选址应考虑交通便利、方便村民就医等因素,原则上与村委会、学校或公益性机构联合建设。业务用房面积一般在40-60平方米,专房专用,诊断室、治疗室和药房分设,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观察室,设观察床1-2张。村卫生室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三)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配备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村卫生室没有乡村医生的,可从一村多室的乡村医生中统一调配;或安排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分流的医疗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质)担任;或由相邻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执业。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应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强化县级卫生行政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认真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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