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1]7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条件,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只设置1所村卫生室,面积较小、人口居住相对集中且相邻的行政村可联合设置;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或其下设网点履行村卫生室职能。
一个行政村有两个以上村卫生室的,可合并为一个村卫生室,或调整到尚未设立卫生室的行政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