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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简易申报是指个体定额户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期缴清应纳税款,视同已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申报方式。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简易申报纳税人签订《简易申报税款代扣支付协议书》(见附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简易申报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纳税帐户银行(含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名称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余额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

  简易申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纳税帐户名称或帐号错误,或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税法规定的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通过宁波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将简易申报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款信息发送其开设纳税帐户的银行,银行根据税务机关的扣款信息进行扣款。扣缴税款成功的,简易申报纳税人可向银行索取加盖相关印章的《宁波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款扣款凭证》,或由银行在简易申报纳税人的存折、对帐单列明扣款事项,据以作完税证明。

  简易申报纳税人如需调换完税证明,可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第七条 简易申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日期,以银行扣缴税款成功日期为实际纳税申报日期。

  第八条 简易申报纳税人变更纳税帐户的,必须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重新签订《简易申报税款代扣支付协议书》(见附件)。未及时报告纳税账户变更情况,造成逾期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法规定处理。

  第九条 简易申报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一)因线路、设备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银行不能扣缴税款的;

  (二)未开发票销售额超过定额须补缴税款的;

  (三)领购发票产生开票销售额有应纳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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