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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国税发〔2010〕99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加强对个体定额户(包括定期定额和定额加发票征收户,下同)的宣传和引导,积极推行简易申报方式。

  二、个体工商户领购新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已使用发票的开票销售额进行审核。为方便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可以3个月为期限,对其发票开具销售额进行审核。对已经审核的发票在其已开具发票存根联上签字或盖章。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已审核的发票相关信息进行按月比对,产生应纳税款的,按规定补缴入库。

  三、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辖区内个体定额户的定期巡查。对其生产经营情况或销售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定额和申报方式。对违反规定的,应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简易申报税款代扣支付协议书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定期定额户
简易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体定期定额户的税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减少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生产、经营个体工商业户中实行定期定额和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且只有一个征收税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简易申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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