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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努力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供养范围,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标准。县级以上要建立精神病人福利机构,为贫困精神病人提供康复和安养服务。落实好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八、落实好残疾人各项优惠和扶助政策。农村残疾人、残疾人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不承担社会集资、义务工、以资代劳、“一事一议”、农田灌溉水费等社会负担。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开办优惠残疾人的服务项目。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安装电话、水电、煤(天燃)气、有线电视、互联网等,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减半或免收安装费;个人计算机上网免收开户费。残疾人凭证免费进入各级财政支持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活动中心)、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公园、动物园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对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各类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对残疾人半价优惠。

  九、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 将各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开展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给予保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和参与残疾人康复服务活动。按照一类省级中心标准将自治区聋儿康复研究中心改建为自治区残疾人听力言语康复中心,将服务对象从听障儿童扩展到所有听力言语障碍人群。把自治区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建成服务功能完善,条件保障到位,具备较高服务水平的全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指导、技术、服务和资源中心。县以上要建立智力残疾、重度残疾人的养护机构和精神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尚未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的县(市、区),到2013年,要建立精神病院,或在综合医院设立精神科,配备专业医师,为精神病患者提供门诊和住院转介服务,指导当地精神病防治工作;到2015年,设区的市所辖50%以上的县(市、区)要建成残疾人工疗(农疗)或娱疗站。

  十、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设区的市和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在2012年以前,要建成一所特教学校,设区的市要建设特殊教育高中或特殊教育高中班。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级中等以上残疾人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和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高中班。建设自治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在高等教育学校开设特殊学院(专业),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联合办学。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对残疾人职业培训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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