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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保障残疾人教育。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子女,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免费提供教科书,并给予学习生活费补助。各级政府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并不断提高,保证特殊教育正常运转和进一步发展所必需的办学经费,按高于普通初中一倍以上的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推行残疾儿童学前三年普及康复教育。加强对残疾学生的教育救助,保障普通高校、特殊教育学校高中班(含职业高中班)和就读中等专业学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及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就读普通高中(中专)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助学金。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接受学前康复教育给予补助。符合借读条件的残疾学生,免收借读费。残疾人免费参加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举办的职业技术培训。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门应当听取监护人意见,安排就近入学。

  五、保障残疾人就业。依法大力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大中专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在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补贴经费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县级以上政府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庇护性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创办以上机构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组合从业,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的按规定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创业补贴。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拨款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从事饮食行业的残疾人,免收健康体检费用。对个体开业的盲人按摩机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营业税。

  六、落实好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给予政府补贴。按规定落实残疾人相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政策,落实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代缴。支持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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