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1年)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9号)和广西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桂发〔2009〕6号), 5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了自治区残联等十六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68号),出台了加快推进广西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的系列政策措施:

  一、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按照“分类施保”给予倾斜,重点照顾;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家庭,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人和法定赡养(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残疾人,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二、保障残疾人的基本住房。保障性住房要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做出安排,并优先解决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配租、配售,并在选择房源、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市、县人民政府在发放租赁补贴时给予优先照顾。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补助范围,适当提高住房补助标准,减免建房相关规费;优先将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危房户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予以重点保障。

  三、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对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从医疗救助基金中代缴,并按规定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其医疗费用在报销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自付费用仍有较大负担的,由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二次救助。对贫困精神残疾人给予免费服药和治疗,费用由政府承担。残疾人凭证到区内各类公益性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注射费。在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就医,免收挂号费。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助及个人与单位负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和新增的残疾人开展康复服务,财政投入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自治区安排资金对贫困地区残疾人康复工作予以支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