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除管理岗位要求的学历条件外,一般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七级职员一般应在专业技术八、九、十级上工作5年以上;
(二) 八级职员一般应在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三) 九级职员一般应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一般只能竞聘九级、十级职员岗位,除符合管理岗位要求的学历条件外,一般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并在工勤技能岗位工作5年以上。
第十二条 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破格聘用的人员,按管理权限批准后,方可参加竞聘。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内部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参加市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竞聘到管理岗位,资格考试合格有效期为2年。资格考试每年组织一次,事业单位须于每年12月份将符合竞聘资格条件的工勤技能人员名单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组织、人社部门。
第十四条 市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竞聘条件下,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以及本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的具体竞聘条件;各区(县)组织、人社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竞聘条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各类各等级岗位的具体竞聘条件,并报市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同意。
第十五条 竞聘上岗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
(二)发布竞聘上岗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竞聘;
(五)确定拟聘人员;
(六)公示;
(七)核准;
(八)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竞聘上岗工作方案一般由事业单位负责制定,主要包括组织领导、竞聘岗位、竞聘范围和对象、竞聘条件、聘期、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等内容。
竞聘上岗工作方案须经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经主管部门核准,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