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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汕头市委组织部、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汕头市委组织部、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政府人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有关工作,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现将《汕头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聘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结合汕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通过公开竞争产生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选,并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聘用的选人用人方式。
  规模小、人员少且属同一经费管理形式的基层事业单位,可由主管部门统筹组织竞聘上岗工作。
  第三条 竞聘上岗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实绩与能力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拘一格选人用人。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竞聘上岗:
  (一)事业单位根据市政府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出缺,需要在现有工作人员中产生人选的;
  (二)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变更后,重新实施人员聘用的;
  (三)其他情况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
  第五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竞聘上岗:
  (一)工作人员聘期期满续聘的;
  (二)符合岗位条件的人数少于或等于拟竞聘岗位数额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聘的岗位。
  第六条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竞聘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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