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委办〔2011〕7号 2011年4月29日)
为深入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升城乡区域统筹发展水平,加快形成城乡区域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行动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浙委办〔2010〕141号)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从2011年起,在对现有村庄实施整治建设的基础上,按照“村貌悦目协调美、村容整洁环境美、村强民富生活美、村风文明身心美、村稳民安和谐美”(以下简称“五美”)的要求,在全市农村开展美丽乡村建设活动,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市所有规划保留的行政村基本达到“五美”建设要求,成为“秀美、宜居、宜业”的新农村。重点抓好200个左右中心村、250个左右美丽乡村精品村和100个左右整乡整镇推进美丽乡村的建设,使之成为展示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成果的样板示范点。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始终把农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着力解决群众反响最强烈、与群众利益关系最密切的问题。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激发农民群众建设美丽乡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规划先行。以行政村为单元,以生态优先、景观优先、公建优先为准则,高标准、高起点地科学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注重与村庄布局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的充分衔接,强化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规划落地、项目顺利实施。
(三)注重特色。因村制宜、突出重点,结合自然地形,依托山水资源,精心设计载体,形成“一景、一业、一貌、一品”,彰显村庄特色。注重挖掘传统农耕文化、山水文化、人居文化中丰富的生态理念,努力把创建村打造成为弘扬农村生态文化的教育示范基地。
(四)加强结合。与新农村建设、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风情小镇创建、生态建设、“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等有机结合,通过项目带动、资源整合,共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五)分层推进。认真分析各村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建设目标和建设时序,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注重沿路、沿江河湖溪及区域性连片环境整治,以点带面,串点成线,点、线、面统筹衔接,提升沿线景观整体效应。
三、建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