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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通知
(威府办〔2010〕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威宁自治县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一日

  威宁自治县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

  为加强我县医疗废物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过渡性处置方案。

  一、医疗废物范围

  医疗废物范围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诊所、民营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下同)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按照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执行。

  二、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的基本要求

  (一)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有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总务后勤等相关部门具体管理、分工协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处置方式按照本过渡性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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