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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威府办〔2010〕3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一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贵州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2003年5月印发实施),结合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也适用于县内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实施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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