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数据核查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办函〔2011〕21号)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内部明电《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黔人社厅明电[2011]2号)精神,各市(州、地)、县(市、区)高度重视,统筹部署,扎实工作,克服时间短、任务重、情况复杂等困难,深入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截止3月3日,各市(州、地)已完成数据汇总并上报,初步摸清了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根据省领导指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福泉市、麻江县、思南县等三个县统计数据进行了抽样调查。从调查情况看,由于统计口径不够统一,对基本概念理解不完全一致等原因,致使统计数据存在一定偏差。为保证统计数据真实性和可靠性,给领导决策提供更为准确的基础数据支持,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请各地选择一至两个县重点进行数据核查,尽力剔除误差,提高数据质量。具体数据核查要求如下:
一、各市(州、地)在选择核查县(市、区)时,应主要考虑上报被征地农民人数与全县人口总数之比值较大、且能代表本地整体数据状况的县(市、区),以期通过核查数据对本市(州、地)数据进行修正。各市(州、地)可视情对本地数据进行全面核查,但对一至两个重点核查县(市、区)的数据核查工作要直接组织,全程参与,确保按时完成。
二、《贵州省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表》(表一)由村(社区)入户调查填写。其中:家庭人数以户口簿登记人数为准;承包土地面积原则上以第二轮承包册登记面积为准,未经第二轮土地承包的,以第一轮土地承包册登记面积为准;被征地面积均指实际征地丈量面积;所有指标均以调查时间为准。
三、《贵州省被征地农民情况统计表》(表二)由乡(镇、办)根据表一进行统计。其中:征地比例=被征地总面积/承包土地面积;人均剩余土地面积=(承包土地面积-被征地面积)/家庭人数;被征地面积大于承包土地面积时,人均剩余土地面积为0,征地比例为100%;有98年以前征地的,统计在表格第一行内;没有98年以前征地的,按99年以后最高审批等级建设项目统计;避免重复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