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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1〕236号)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房产局、市交通局、市人社局:

  为做好我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工作,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的资产界定,由市国资委按国办发〔2011〕18号文件的精神,对厂办大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确认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资产归属后,由相关管理部门给予注册、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二、对改制后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的资产处置,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房产局、市交通局等部门按国办发〔2011〕18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研究明确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给予减免的具体规定。

  三、对改制、重组、关闭等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的职工补偿,同意市人社局参照《关于支付国有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及购买企业股权暂行办法》(厦劳发〔2000〕36号文件)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给予办理相关补偿金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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