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源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所有工业企业。
城镇生活源的调查范围包括城区和镇区内的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住宿业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以及独立燃烧设施;机动车污染源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所有机动车。
农业源调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所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
2.调查内容。
工业源、城镇生活源、农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
以“十二五”规划为重点控制的污染物、今后一段时间内解决环境保护的重点、热点问题的需要为重点,结合即将施行的“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调查对环境影响大、对污染防治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废水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12项;废气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6项;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粉煤灰、冶炼废渣等类别。工业源危险废物按照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1号令发布的《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填报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三、工作职责
(一)各部门职责
1.州、县普查办负责污普更新数据的统一收集、填报、审核、汇总、上报。
2.各县环保局负责工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治理设施的调查。
3.州、县农业局、畜牧兽医局负责种植业、畜牧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的更新调查、填报、审核、汇总并上报同级普查办。
4.州公安局车辆理所负责机动车污染源更新调查、填报、审核、汇总并上报州普查办。
5.州、县统计局负责向同级普查办提供辖区社会经济的统计资料以及城镇居民人口数量(城区和镇区内的城镇居民)。
(二)州县环保部门工作任务分解
1.2010年污普更新数据更新原则由州、县减排办对上报数据进行慎重把关,注意将数据与总量控制指标数据、环境统计数据对接协调。
2.2010年污普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填报、审核、汇总等具体工作由州、县环保局2009年污普更新办领导、工作人员等原班人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