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阿府办函〔2011〕4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提高城乡规划建设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通过灾后恢复重建、牧民定居行动计划、“三百”示范工程等一系列重大工程的实施,我州城乡面貌焕然一新,规划建设快速发展。但是受“5·12”汶川特大地震影响,我州地质灾害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在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细、抓实。
二、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城乡规划编制
各县编制、修编城乡各类规划时,要认真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要求,进行地质勘察和地质灾害调查,掌握规划区范围内用地条件,进行用地分析和评价,为编制城乡各类规划提供技术支撑。凡不具备用地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及相关资料的,不得进行规划编制。城乡规划区处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或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区的,应当编制纳入城乡各类规划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凡缺少符合要求的工程地质资料或应当编制而未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其各类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
三、从严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
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范城乡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不得在地质灾害危险区选址建设除地质灾害治理、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从严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项工程建设活动,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综合考虑地质灾害防治以及防洪、消防等多方面的因素。在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必须依据已经纳入城乡规划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对勘察设计提出防范灾害的明确要求。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高度重视岩土工程勘察,切实做好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要严格控制高切坡、深开挖工程,所有高切坡、深开挖工程,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设计,进行边坡稳定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