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进度要求
5月15日前完成发展规划,5月31日前完成建设规划;
6月至9月,实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和模范社区建设;
10月,完善建设项目和内容,提升建设水平,资料整理、归档;
10月底,组织验收考核。
五、基本要求
(一)把握主题。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和模范社区,要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主题,把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和谐摆在首位,积极引导和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创建活动,努力提高广大群众自我发展、自我管理的能力,从而推动本村(社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整体提升。
(二)突出特色。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和模范社区,既要坚持总体要求,达到共同标准,又要结合创建点的实际,突出特色,充分发挥优势,着力打造民族特色,创造出自己的品牌。
(三)严格标准。模范村(社区)要有先进性、典型性,有说服力、有影响力,选点时要高起点,创建时要高标准,验收时要严要求,使我们所创建的模范村和模范社区的综合发展水平处于本县、本地区的领先位置。
(四)强化措施。开展创建示范工作,实行上下联动,基层为主。一是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依靠基层组织推动和落实示范工作;二是要着力培养和提高当地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大力培养乡土人才;三是要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同时注意发展创新,移风易俗,倡导和推进先进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五)稳步推进。模范村和模范社区创建活动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同时关系全村、全社区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各县要结合当地实际,严格程序,稳步推进。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州民委负责对全州各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和模范社区创建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各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要把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和模范社区建设列入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确保有领导管事、有机构办事、有人员做事,形成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同时,各县民族工作部门要深入模范村和模范社区,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按照模范村和模范社区的标准,结合全州幸福美丽家园建设以及扶贫联系点、新农村建设联系点的要求,统筹制定规划方案,抓好落实。要在开展工作的各个阶段以简报形式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州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