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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宣传贯彻活动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宣传贯彻活动的通知
(阿府办函〔2011〕10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以下简称《非遗条例》),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保护、传承、利用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州人民政府决定开展《非遗条例》专题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意义

  《非遗条例》是我州第一部文化建设的民族自治法规,体现了州委、州政府对文化建设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全州人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推进,社会各界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法律、科技、行政和财政各项措施环环相扣,持续不断。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容易流失、不可再生的活态性的文化遗产,因而其保护和传承十分特殊也更加迫切,《非遗条例》的发布,对于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使文化基因得以延续发展并不断走向繁荣,让民族文化充满传统神韵和魅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县、州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非遗条例》的重大意义,把《非遗条例》的学习宣传列入重要日程,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全面掌握主要内容和各项规定,切实按照《非遗条例》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学习宣传计划,精心组织,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活动。

  二、精心组织,开展多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活动

  以今年7月1日《非遗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在全州组织开展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非遗条例》深入人心。各县、州直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非遗条例》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不断增强非遗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一是通过召开专家座谈会,开办专题报告会,举办非遗工作者、传承人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非遗条例》,进一步深化文化工作者对《非遗条例》重大意义的认识,深刻理解《非遗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增强非遗工作者和传承人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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