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标明“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失效日期。
法制机构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每两年清理一次,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进行清理。
需要提前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办理。
修改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执行。宣布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级政府和气象网站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需要对规范性文件作出解释的,由起草机构拟订解释草案,经制定机关审定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布,与原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人员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合法性审查报告
2、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请示
3、登记报告
附件1:合法性审查报告
气象局 法规(处/科/股)关于
《 》的合法性审查报告
省(市/州/县/区)局:
处(科/股)起草的《
(送审稿)》已经我处(科/股)审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查过程
年
月
日,
处(科/股)将《
(送审稿)》送我处(科/股)进行合法性审查。接到送审稿后,我处(科/股)即安排专人进行了研究,并……(对审查过程和所做的工作作出描述)。
二、合法性情况
需对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送审稿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审查确认。制定主体、制定权限或送审稿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应当建议不予制定该规范性文件;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应对存在的问题逐一具体分析,并提出明确、具体的修改建议。
三、登记、编号和公布